社保病员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:2014-12-31 10:27:43 浏览次数:
尊敬的病友:您好!
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保障您的个人利益,明确医疗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,熟悉就医程序,方便您的就诊和报销,在此温馨地提醒您:
1、请您主动出示您的身份证、医保证/IC卡或者新农合证、住院证及门诊病历,在一楼大厅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,按住院总费用的1/3预交住院费。严防弄虚作假,冒名顶替住院,一经发现,其费用自理,并上报医保机构处罚。
2、住院期间要求24小时在院,不能随便离开病房(检查、治疗除外),有事外出需向值班人员请假。如医保中心查房不在,本次住院费用自理。
3、医生会按您的病情因病施治、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。不得强行要求医生为自己多开药物或开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物。因病情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、超标准服务设施等,会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,并签订医疗保险患者贵重药品、自费药品同意书,先到住院处追加预交金后方能实施。
4、 需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体内放植材料的病友,须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,并签订知情同意书,到收费处预缴纳您应自付费用后方可实施。
5、 住院当天的门、急诊费用到医院医保科审核后,到所属病区下医嘱并计费,然后凭发票到收费处转成预交住院费。
6、 意外伤害须经所属医保机构审核批准,方可进入医保统筹支付。
7、 出院时病愈不得带药,需巩固治疗的只能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(限口服药,不准带针剂)并实行限量管理,急性病为3-5日,慢性病为7-14日,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。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。
8、 如因疾病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变化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或检查,需经科主任和医务科主任同意后再到所在医保局办理转院手续。
9、您的个人自付费用(您IC卡上的钱可以支付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)由以下两部分组成:
政策自付:全自费药品、全自费检查项目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。
比例自付(二级医院报销标准):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减去政策自付部分后,再按相应比例(在职职工17%、退休职工12%、居民30%)付个人自费部分。
总之,您住院期间,我们都将竭诚为您服务。您有什么委屈或不满,请及时告诉我们, 我们将尽快给您满意的答复。
电话:医保科2101301 医务部2101377 财务科2101281
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医保科